分类
按MDR附录VIII或IVDR附录VIII分类——欧盟分类与NMPA分类不同。
您在MDR/IVDR下的欧盟授权代表与PRRC
中国制造商是在欧盟销售的非欧盟医疗器械和IVD制造商中最大的群体之一。NMPA注册不能直接沿用:进入欧盟市场需要MDR/IVDR下的CE标志和欧盟授权代表。
按MDR附录VIII或IVDR附录VIII分类——欧盟分类与NMPA分类不同。
大多数I类和A类器械可自我声明;更高类别需公告机构参与。
唯一的欧盟授权代表,签有书面委托书,任命前进行审查。
标签上标明授权代表信息,说明书使用各成员国要求的语言。
不认可。投放欧盟市场的器械必须按MDR或IVDR取得CE标志,与在中国获得的批准无关。
只有在其接受涵盖第11条任务的书面委托书时才可以。仅作为经销商并不使其成为您的授权代表。
欧盟以外的微型和小型制造商无需在内部设立PRRC,但必须确保其授权代表能长期、持续地提供PRRC(第15条第6款)。
注: 本指南提供关于法规(EU) 2017/745 (MDR)和法规(EU) 2017/746 (IVDR)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义务取决于您的器械和公司结构。最近审核:2026年9月30日。
告诉我们您产品的类型、分类以及公司注册地。我们会在签署任何授权之前确定下一步。